各县(市)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单位:
根据省政府《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09〕19号)规定,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(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)基本(低标准)养老保险缴费比例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从2009年4月1日起,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%调整到18%,其中8%记入个人账户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,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;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本人缴纳8%,雇主缴纳10%。
2.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,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3.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,涉及的中断补缴、应缴未缴的补缴、个体工商户雇主未按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补缴、低标准养老保险“先补后延”的补缴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等处理,仍按甬劳险〔2001〕202号、甬劳社老〔2007〕37号、甬劳社老〔2007〕47号、甬劳社老〔2009〕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二○○九年四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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