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)区(管委会)经发局(发改局、科工局)、财政局,市级有关涉能部门,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》(甬政发〔2011〕9号)文件要求,市节能办、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制订了《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各地、各部门要结合本地、本系统实际,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,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。
宁波市节能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
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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